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落实到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系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与条件
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学生能够证明其本人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
②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③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④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⑤城镇低保家庭;
⑥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④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④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⑥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已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应在学生放暑假前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发放到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手中。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
学院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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